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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8〕25号)

发布时间:2018/07/25|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专栏: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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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8〕2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为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强化文物安全责任,健全文物安全制度,落实文物安全措施,切实加强全省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管理,推动我省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取得更大进展,为建设多彩贵州民族特色文化强省做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

文物安全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制度,实行文物安全责任终身追究制。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文物平安工程有序推进,文物安全措施基本到位,文物安全保障大力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全面落实,馆藏可移动文物保存状况良好,珍贵文物保存环境达标。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各级执法力量明显加强。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四、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属地文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有文物安全管理综合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有文物安全管理行业监管责任,文物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其他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负有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

(二)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1.建立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安全协调机制,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文物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

2.建立完善文物安全考核评估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对所属相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等规划,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等检查考核内容。

3.县级人民政府及不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4.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年度检查评估,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安全隐患。

(三)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1.文物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管理等。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依法制订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规划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制定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督促、指导、检查全省文物安全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3.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

4.工商部门负责对文物流通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管理,打击非法经营文物行为,清理违法经营主体,维护文物市场秩序。

5.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旅游发展、民族宗教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履行文物安全管理的相应职责。

6.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7.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中有不可移动文物或博物馆纪念馆的,该部门应对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四)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

1.严格履行各项文物安全法定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

2.明确文物安全管理责任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应内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配备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确实无法内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文物安全工作。

3.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预防各类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发生。

4.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监控(消控)中心(室)应实行双人双岗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5.无专门管理机构或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专管机构或确定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聘请适量文物保护员负责文物巡查看护。对于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聘用安保服务公司等进行管护。

(五)严格执行检查巡查制度。

1.文物行政部门执行“县级季检、市级半年检、省级年检”、内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执行“岗位日检、部门周检、单位月检”、未内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执行“岗位周检、单位月检”的检查制度,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查,加大随机检查巡查力度和频次,对发现的风险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2.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海关、工商、教育、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民政、旅游发展、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检查巡查,履行好文物安全监管责任。

3.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各类建设活动,严格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相关审批手续。

(六)加强安全防范和消防管理。

1.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可在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三级及以上博物馆,设立派出所或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保护。

2.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重要区域、重点部位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实体防护设施的检查、维修、加固等工作。同时建设安全技术防护系统,接入全省文物安全与执法监管综合平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达不到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不得对社会开放。

3.各级消防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实施不可移动文物、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保护相关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开展对不可移动文物、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4.各级文物、旅游发展、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应积极督促文物景点、博物馆纪念馆等开放单位,根据客流量和文物保护的需要,向主管部门核定游客最大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对栈道、护栏等服务和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测。

5.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传统村落典型建筑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安全论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6.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要健全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专门机构,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加强培训,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1.开展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古建筑壁画和构件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追缴涉案文物。

2.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

3.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未批开工、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违法行为。

4.严厉查处其他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八)完善文物安全事故处理机制。

1.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与文物管理机构、博物馆纪念馆及其他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层层签订年度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2.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突发事件的,按照《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分别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3.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事故、案件或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按规定时限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调查核实后,以书面形式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4.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政府督察机制。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文物、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九)严肃文物安全责任追究。

1.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应列入市级人民政府重点督察事项挂牌督办,并接受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事故最终调查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应报省人民政府。

2.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追责问责机制,严格事故案件调查处理程序,严密责任划分原则,界定违法违纪行为,实行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责任终身追究制。

3.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人员保障力度。

1.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安全监管和执法督察力量,提高文物安全监管和执法督察体系运转效能。

2.强化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安全监管职能并加强监管力量。市县已设立文物局的,应加强内设安全部门建设,充实文物监管执法力量;未设立文物局的,要明确文物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管责任,并落实与之相匹配的人员力量。

3.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有文物分布但未设立文物专门管理机构的,应将其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为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

4.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有专门的文物执法部门或明确岗位职责,与文物行政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落实文物执法责任和考核机制,并在文物执法工作中接受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确保文物安全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的安防、消防和防雷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等经费;2.文物安全检查巡查费,如巡查车辆租赁、野外文物智能巡检设备购置等;3.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购买保安、安防等社会机构开展文物安全管护、技术服务等经费;4.文物安全管理和执法督察工作人员等培训经费和其他相关文物安全经费。

有社会捐赠等资金来源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可从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文物安全工作,支付监管执法、检查巡查、政府购买。安全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等经费,其中,资金性质属于非税收入的,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加强数据科技应用。

1.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重视和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推广应用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安防、消防和防雷等安全防护先进技术和装备。

2.加强文物安全信息化建设,建设全省文物安全与执法监管综合平台。公安、科技、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应配合文物部门应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移动通讯、物联网等手段,开展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远程安防监控监管平台建设。

3.设有消防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应与所在地消防物联网监测平台联网,推进火灾图像识别和文物消防安全联防联控。

4.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配合文物部门通过无人机、遥感监测等高科技手段开展文化线路、文化景观、古建筑群等大型文化遗产及一些大型遗址墓葬安全监测和执法巡查工作。

(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1.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和文物安全教育活动。

2.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及广大群众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和受损破坏线索。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和控告盗窃、盗掘、损毁文物及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